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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飲條款 獨董資格擴大設限

發布時間:民國108年07月30日

(經濟日報)

獨董「大飲條款」出爐,金管會昨(29)日預告修正獨立董事設置辦法,擴大規範獨董資格條件,包括增訂兄弟公司、董總為同一人或配偶的公司、指派法人董監事的公司等三大態樣,指派獨董都將設限。

大西洋飲料公司事件後,獨董資格條件引發爭議,金管會決定全面檢討,並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出建議及參酌各界意見後,敲定獨董設置辦法修正案,昨天正式對外預告。

金管會昨天預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修正案,除今年3月預告的修正內容,大飲事件後又增訂的修正重點有三大項,包括第一,將兄弟公司納入規範。

上市櫃公司跟其他公司的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的股份超過半數,是由同一人控制時,其他公司的董監事或受僱人,不得擔任這家上市櫃公司獨董。舉例來說,對大飲具控制力的大股東,對國信也同時有控制力,大飲跟國信等於是兄弟公司,這種情況下,國信的董監事或受僱人,就不能擔任大飲的獨董。

以後,類似國信任職人員出任大飲獨董情況,就會受到規範。

第二,將董總為同一人或配偶的公司納入規範,上市櫃公司與其他公司或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其他公司或機構的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就不能擔任這家上市櫃公司獨董。

舉例來說,A公司董事長跟B公司董事長,是配偶關係或同一人,B公司的董監事、受僱人,就不能擔任A公司獨董,此規定也適用於財團法人等「機構」。

第三,將有指派法人董監事的公司納入規範,新增上市櫃公司的法人股東,有指派法人董監事,這家法人股東的董監事、受僱人,不能擔任這家上市櫃獨董。

舉例來說,A公司法人股東B,在A公司有指派董監事,B公司董監事或受僱人,就不能擔任A公司獨董。像是國信在大飲有派監察人,國信的受僱人就不能擔任大飲的獨董。

官員表示,現行只規範到,持股5%以上或持股前五名的法人股東,這次等於擴及有指派董監事的法人股東,以強化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