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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併法修正 併購逾10%須申報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06月16日

 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15)日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新法規定,因併購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須揭露並申報,否則無表決權,最快明年1月上路。

經濟部表示,這次企併法修正草案有三大修正方向,包括增加併購支付方式,增加新併購形態與簡化程序,同時提高股東保護措施與資訊透明度,將有利企業整併,替台灣併購案注入活水。

經濟部鄧振中表示,企併法精神是以專法方式建立企業併購的基礎法制,提供多元併購方式、靈活的勞動制度、適當租稅和金融措施來鼓勵企業併購。

企業併購法三讀條文放寬對公司股份轉換及分割支付對價的方式,明訂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不再限於以發行新股為對價。

此外,對兄弟公司合併、非對稱式股份轉換、母子公司股份轉換、非對稱式分割、母子公司簡易分割等案,只需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不須經股東會決議,增加併購效率。

為保護小股東的權益,企併法增訂,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在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併購計畫與交易公平性,並提報董事會、股東會審議結果。

若上市櫃公司參與合併後消滅,且存續或新設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原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當公司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自身利害關係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理由。

由於公開發行公司股票隨時可以買賣,可能遭惡意併購導致經營權風險,為避免這類事情,企業併購法也訂定,個人或公司只要取得任一家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10%,就需在取得後十天內向主管機關證期局申報。

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表示,證交法目前是取得10%以上需要申報,朝野協商後同意將企併法與證交法的取得股份後申報的比率一致,減少法令模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