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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酬金第一階段申報 提前至3月底

發布時間:民國104年11月30日

【工商時報 第B2版╱法人看市 記者呂淑美 】
 
  從明(104)年開始,上市櫃公司申報最近年度支付的董監事酬金,第一階段申報時間將由過去的7月10日,提前至3月底;另外,未來現金增資公告訂價,也放寬至「除權交易日前6個營業日收盤後的1日內」。
 
  證交所近日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修正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目前上市櫃公司公告支付最近年度董監酬金分成兩階段,其中,在第一階段規定「應於每年7月10日前申報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酬金擬議數的資訊」,此次修改為「應於每年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前申報」,也就是說時間提前至3月底。
 
  證交所說明,上述修法主要是配合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並修正第235條及第240條條文,股利分派情形公告內容將不包含盈餘分派之董監事酬勞,為加強上市公司資訊申報即時性,爰將申報期限由每年7日10日提前至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
 
  另外,為了讓上市櫃公司有較充裕的時間公告現金增資承銷價格,證交所此次同時修改相關規定,將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最後公告價格的時間放寬,目前規定「要在除權交易日五個營業日前,補行輸入認購金額」,此次修改成為「於除權交易日前6個營業日收盤後1日內,補行輸入每股認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