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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公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布時間:民國105年10月05日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因應國際公司治理最新發展及我國推動進程,爰參考2015年公布之G20/OECD公司治理原則及際間重要公司治理相關議題,於105年9月30日公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本次守則共計修正二十二條條文及新增三條條文,臚列其重點如下:
一、配合國際間發展Stewardship Code(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之趨勢,參考G20/OECD公司治理原則三「機構投資者、證券市場和其他中介機構」及英國、日本公司治理守則Relations with Shareholders專章、Dialogue with Shareholders專章,本次新增第二章第二節「建立與股東互動機制」。
二、參考美國、英國、香港及新加坡等資本市場之董事會秘書制度(或稱公司秘書、公司治理長),並考量公司規模大小及人員配置,增訂建議公司得設置公司治理專(兼)職單位或人員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並明訂指定高階主管負責督導及其應具備之資格及經驗,及公司治理事務涵括之內容。
三、為鼓勵公司獨立董事出席股東會、推動電子投票、消除股東跨國投票之阻礙及揭露中英文股東會資訊,並健全董事會結構,促進董事多元化,限制獨立董事兼任家數等,配合修正相關條文。
證交所另表示,我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已於6月30日發布,截至9月底止已有15家機構投資人率先完成簽署,其中包括政府四大基金、各大金控的投信、壽險公司等,另歐洲的長線投資機構荷寶投資管理公司(ROBECO)也是簽署人之一。未來將可透過機構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持續關注與溝通,督促企業重視並落實公司治理,以健全資本市場的治理品質。證交所鼓勵上市公司參採守則的最新規範,重視機構投資人的互動與對話,共同創造公司的長期價值。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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