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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菲律賓獨立董事更獨立

發布時間:民國105年05月24日

2011年12月,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佈了第九號備忘錄規範(Memorandum Circular 9),要求上市、公開發行與共同基金公司的獨立董事最多只能擔任10年(在其中2屆各5年的任期中,還有2年的「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2016年是該規範實施的第五年,照理說未來幾個月內將會看到公司開始執行規範...(更多內容)

資料來源:中華公司治理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