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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評鑑 2020上路 每年皆需辦理,並於次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申報

發布時間:民國109年01月20日

(工商時報)

證交所表示,依2018年12月27日發布之「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上市公司應自今(2020)年起,每年辦理董事會及個別董事自我或同儕評鑑,並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
  
為持續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保障股東權益,證交所1月2日公告修正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等三項規章,相關公司治理措施將陸續實施。
  
證交所指出,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年)」規劃,考量公司實務運作情形,並配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修正重點包括:
  
一、上市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應於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所規定之獨立董事人數,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上市公司應申報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及董事之相關資訊,將配合建置電腦資訊系統,正式上線日期另行通知。  
二、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之上市公司,應於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三、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令遵循、內部稽核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者,符合擔任公司治理主管之資格。  
四、上市公司應自2020年起,每年辦理董事會及個別董事自我或同儕評鑑,並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將配合建置電腦資訊系統,正式上線日期另行通知。
  
此外,配合公司法、經濟部函釋及國際相關規範與實務,修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修正重點含:上市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之事項、不得於改選董監之同次股東會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股東會議案採行逐案票決、揭露每位董監候選人之得票權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