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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卸任董監 難逃追索

發布時間:民國109年05月27日

媒體名稱:工商時報(Commercial Times)

      投資人保護意識抬頭及彌補實務上條文漏洞,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最受矚目是對已卸任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的董監事有提起代表訴訟權限,以解決實務上最高法院曾對已卸任董監事逃避追訴的案例。

  投保中心表示,過去在法院上替投資人爭取權益時,經常遇到上市櫃公司董監事規避條文的漏洞,因此全面將不合時宜、形同具文的條文翻修及增訂。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部分修正案,共計分五大類。

  第一、修訂第10條之1針對操縱、內線交易或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的已卸任的董監事仍可提起代表訴訟,並對現任董監事提解任訴訟,此次並將興櫃市場納入範圍。

  第二、對有管理事務及簽名權的經理人,具有上述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得合併起訴或。

  第三、被起訴董監事經裁判解任確定後,三年內不得回鍋擔任上市櫃及興櫃董監事及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自然人。

  第四、增訂第40條之1有關溯及既往之規定。投保中心表示,目前共計有52件不法行為涉及操縱股價或內線交易而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尚未終結者將適用修正條文。

  第五、新增第10條之2上市櫃公司及興櫃的外國公司(KY股),準用第10條之1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

  投保中心統計,截至今年4月底的代表訴訟件數共計59件,包括進行中及已結案件,其中透過勝訴判決、促成不法行為人與公司協議賠償等,獲得賠償計約15.7億元。

  至於解任訴訟案件,截至今年4月底的案件計62件,其中勝訴件數為19件、另經投保中心起訴後,被告辭任或不續任等件數為2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