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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金管證交字第1120386116號令)

發布時間:民國112年12月29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120386116號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交字第一O八O三一一四五一號令,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資料來源:最新法令函釋-訂定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金管證交字第1120386116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fs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