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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依法規召集股東常會 證交所就友訊科技公司違規事項,處以違約金並要求限期改善。

發布時間:民國109年05月25日

(證交所新聞稿)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25日公告其董事會通過變更其109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為109年6月29日,證交所表示,其所發布訊息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5條第1項第4款:發布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所訂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之資訊且影響股東權益之情事,證交所爰處以違約金新台幣30萬元,並限期改善,倘該公司未限期改善,證交所將按次處違約金或依營業細則第49條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證交所另表示,上市公司應依法召集股東常會,並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6條及 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將召開股東會應公告申報事項輸入證交所指定之網站申報系統,以確保股東充分知悉 與評估是否參與股東會之權利。

友訊公司董事會決議將股東常會日期由109年6月15日變更至同年6月29日,嗣並主張停止過戶期間仍為109年4月17日至109年6月15日,因6月16日至6月29日間並未停止股東名簿之記載,顯與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及經濟部80年3月4日經商字第203119號函「股東名簿停止過戶 日期之計算,應包括開會本日在內」之內容有悖。

另就該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至6月29日,距董事會決議當日僅30餘日,即使重啟召集程序,已顯無法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相關申報規定,該公司亦未能充分說明如 何確保股東參與股東常會之權利,所發布資訊不符公司治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