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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上市公司公告年度自結財務資訊,臺灣證券交易所修訂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發布時間:民國110年04月09日

(證交所新聞稿)
 
配合金管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循序要求上市公司至113年起全面申報年度自結財務資訊,臺灣證券交易所已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相關規定,依資本額規模分三階段逐步規範上市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申報年度自結財務資訊。
 
一、第一階段自111年起生效,110年底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
二、第二階段自112年起生效,111年底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0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
三、第三階段自113年起生效,全體上市公司適用申報自結財務資訊。
 
為提升上市公司資訊揭露時效,避免資訊空窗期過長,證交所提醒前開各階段適用申報年度自結財務資訊之上市公司注意法規實施時程,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