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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修正永續報告書及確信機構相關規定,精進永續資訊揭露及引領企業淨零

發布時間:民國113年01月30日

證交所表示,為配合金管會發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 ),及參考國際永
續資訊揭露趨勢,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三項,首先,規範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20 億元以下之上市公司自民國
(
下同)114 年起編製 113 年之永續報告書,並為鼓勵企業參考國際準則,於作業辦法加入可參
SASB 準則揭露行業指標資訊。
 
第二、為強化氣候資訊之揭露內容,修正作業辦法附表二之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情形,且自
114
年起至 116 年止,依下述時程適用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1.第一階段,114 年應揭露之上市公司為實收資本額達 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鋼鐵工業
及水泥工業。

2.第二階段,115 年應揭露之上市公司為實收資本額達 50 億元以上且未達 100 億元者。

3.第三階段,116 年應揭露之上市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未達 50 億元者。


第三、為鼓勵上市公司重視永續報告書編製與申報,明訂永續報告書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另考量上市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及確信作業時程規劃之實務,上市公司應完成申報永續報告書之
時點調整為每年八月底前。

 
另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
及相關問答集,置於公司治理中心網站
(路徑:公司治理中心\確信機構專區\確信相關法規),供外
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