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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保險業者應自112年起揭露氣候相關風險財務資訊

發布時間:民國110年11月30日

(金管會新聞稿)

為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所定永續金融發展目標之核心策略,並強化保險業對於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及財務揭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酌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CFD)所發布之「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及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發布之相關指引及辦法,同時考量我國保險業實務現況及各界建議,已訂定「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預定自111年實施,保險業自112年起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將氣候風險財務揭露相關資訊納入永續報告書或公布於公司網站。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要求保險業應依規模及業務性質建立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評估及揭露機制,包括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同時應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定期審視並確保公司依指引之規定辦理。考量氣候相關資訊揭露架構之整合及標準化指標之建立,以及保險業規模及業務屬性之差異,金管會經參酌國際經驗,初期以鼓勵逐年增加自行揭露資訊之方式引導業者,給予業者可解釋說明之彈性,引導業者逐年增加自行揭露資訊並強化各項質化及量化內容。
    另考量國內金融業多以集團視角進行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管理,屬本國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之子公司得與母公司合併揭露。
    為利保險業者遵循,金管會已請產、壽險公會組成工作小組,以訂定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實務手冊,俾協助業者順利辦理相關揭露事宜。永續金融為金融發展政策之核心,金管會期待藉由上開指引之訂定,提升保險業ESG資訊揭露品質及透明度,強化氣候相關資訊揭露,並驅動保險業審視自身因應氣候變遷之風險與能力,發揮我國金融體系在促進整體社會追求永續發展之角色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