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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修訂重大訊息分階段實施上市公司年度自結財務資訊經董事會決議應發布重大訊息

發布時間:民國110年08月03日

(證交所新聞稿)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目標,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之上市公司,自明(111)年起應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經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前開規範分階段適用於資本額規模不同之上市公司,後年(112年)適用於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之上市公司,113年起全體上市公司適用,投資人可更及早知悉上市公司之營運實績。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者,係屬攸關投資人之重要資訊,上市公司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另為避免上市公司向外界及媒體說明之內容與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主要內容不一致,致投資人誤解,或說明之內容具有誇耀性、類似廣告宣傳、提供尚未確定或與事實不符之資料,而有損及投資人權益之虞,併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證交所鼓勵上市公司提升資訊透明度,除規範上市公司每年應至少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俾使投資人更掌握上市公司營運狀況,本次新增修訂上開處理程序,俾提升財務數據資訊揭露之即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