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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提醒上市公司參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之修正,於今年度股東會修正相關股東會議事規則
發布時間:民國115年03月10日
為利投資人儘早知悉上市公司股東常會之議案內容,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行使其權利,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修正,上市公司應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之電子檔傳送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證交所公告修正「○○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三條;另參考國際監票人相關規定,股東會如有董事選舉議案且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議案、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為監票人,並符合相關獨立性要件,增訂前開參考範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至第十一項。證交所鼓勵上市公司參酌本次修正,於今年度股東會修正相關股東會議事規則。
